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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技術學院 羅浮蘭傑群 教練團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勤益羅浮蘭傑群教練團(以下簡稱教練團)隸屬於勤益羅浮蘭
傑群(以下簡稱本群),教練團之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依據本群之群務組織章程規定之。
第二條 本群之群員大會為教練團之最高指導單位,對教練團各項會議
決議案,有最後的裁量權。
第三條 教練團除遵守本群各項規章外,並接受辦理本群群員大會移付
執行之案件。
第四條 教練團之宗旨以本群群員之教育訓練為主,以提昇本群成員素
質為標的。
第二章 成員
第五條 凡持有教練證並於有效期間內者,得為教練團之成員(以下稱
為教練)。
第六條 教練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在教練團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在教練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三、參加教練團舉辦之活動、服務之權利。
四、代表教練團參加活動、服務之權利。
五、有向教練團提出興革意見之權利。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教練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章程之各項規定。
二、履行教練會議之決議及委辦事項。
三、積極參予教練會議及教練團各項活動。
第八條 所有教練皆須於每學年初辦理回團服務員登記。
第九條 所有教練皆為勤益羅浮蘭傑群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團)之當
然成員,可擔任顧問團除分組組長外之各項職務,並享有顧問
團成員之各項權利、義務,細則如顧問團組織章程規定之。唯
一切活動和教練團抵觸者,以教練團為主。
第三章 組織運作暨組織人員
第一節 職權
第十條 教練團之職權如下:
一、安排並辦理各項研習活動,協助本群之群員成為儲備教練。
二、安排並辦理各項考驗活動,協助儲備教練成為正式教練。
三、安排並辦理各項訓練活動,協助教練完成童軍各項晉級。
四、辦理本群群員大會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十一條 教練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本章程。
二、檢討教練團技能分組之運作。
三、擁有教練長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四、擁有教練長提名副教練長人選之同意權。
五、辦理教練長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十二條 教練團技能分組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相關技能之學術研究。
二、辦理教練長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二節 教練會議
第十三條 教練會議為教練團最高權利機關,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由教練長召集之。
第十四條 教練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教練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教
練會議。
第十五條 教練會議除特別規定者外,均以超過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
開會,與會過半數之決議方得生效。
第十六條 教練會議由教練團所有教練組成,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列席
人員於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無表決權。
第十七條 教練會議中決議之事項,應提付團長同意後實行。
第三節 教練長
第十八條 教練團設置教練長一人,由教練互選產生之。
第十九條 教練長每兩年改選一次,任期至教練長交接之日止,連選得連
任乙次。
第二十條 教練長改選暨交接事宜,須於現任教練長任期屆滿之前,兩週
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教練長綜理教練團事務,並負責督導及協助技能分組之各項工
作,決定教練團訓練及授課方針,為教練會議之主席。
第二十二條 教練長須與顧問團之財務長、顧問長,一同研擬顧問團之財務
運用。
第二十三條 教練長若怠忽職守,或因其他事故不適任時,得經三分之一以
上之教練連署簽名,經本群之榮譽裁判庭認可後,由副教練長
召集臨時教練會議予以罷免或解職。
第二十四條 教練長缺位時,由副教練長依教練會議通過之順位代理之,以
補足所遺任期。
第四節 副教練長
第二十五條 教練團設置副教練長一至二人,由教練長提名,經教練會議同
意之。
第二十六條 副教練長每兩年改選一次,任期至副教練長交接之日止,不得
連任。
第二十七條 副教練長改選暨交接事宜,須於教練長選出之日起,兩週之內
完成。
第二十八條 副教練長協助教練長處理教練團事務,必要時得代理教練長主
持教練會議。
第二十九條 副教練長缺位時,同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辦理,以補足所遺任期
。
第五節 技能分組
第三十條 教練團下設若干技能分組,分組說明如下:
一、童軍行政組:瞭解童軍活動、組織運作。
二、坼堠工程組:擅長坼堠設計、工程繩結。
三、團康活動組:熱衷團體遊戲、活動規劃。
四、美編檔案組:懂得美工編輯、資料歸檔。
五、野外求生組:熟習野外生活、求生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組設置組長一人,由持有該項技能考驗合格證明之教練互選
產生,經教練長同意後任命之。
第三十二條 各組組長每兩年改選一次,任期至組長交接之日止,連選得連
任,次數不限。
第三十三條 分組組長改選既交接事宜,須於教練長選出之日起,兩週之內
完成。
第三十四條 技能分組負責各項教練活動之提案、企劃,適時召開小組會議
,並經常性充實內部群體知識及技能。
第三十五條 技能分組組長缺位時,由教練長遴選適當人選代理,以補足所
遺任期,代理組長之資格不受本章程第三十一條之限制。
第四章 教練活動
第一節 研習活動
第三十六條 研習項目及內容,得依本群當時之實際需求,規劃相關活動,
於教練會議中提出辦理,每位伙伴皆可參予數項研習。
第三十七條 配合教練會議決議,教練團當適時舉辦各項研習活動,活動對
象為各屆伙伴。
第三十八條 研習過程依伙伴學習成效,為頒發儲備教練證之依據。
第三十九條 擁有任何項目之儲備教練證,始可參加教練團之考驗活動。
第二節 考驗活動
第四十條 考驗活動於每學年之下學期舉辦,其考驗項目以技能分組之項
目為規劃依據,考驗方式及內容由各技能分組之教練規劃,經
教練長同意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 擁有儲備教練證,或參與顧問團滿兩年,為伙伴參予考驗活動
之基本資格,每位伙伴皆可同時參予數項考驗。
第四十二條 考驗成績,為頒發教練證之依據。
第四十三條 教練證之有效期限為兩年,兩年後可視意願重新申請登記,以
核發新證。
第三節 訓練活動
(計劃建構中)
第五章 經費
第四十四條 教練團之經費來源同顧問團。
第四十五條 教練團之經費運用,由顧問團之財務長負責。
第六章 組織章程之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之權,屬於教練會議。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修訂之權,屬於教練會議,應以下列情況為之:
一、教練會議出席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及教練會議出席人
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教練長認為必要,於教練會議中提出本章程修正案,經教
練會議出席人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
三、由本群群員大會之決議,擬定本章程修正案,提請教練會
議討論,經教練會議出席人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
。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教練團成立初期,設置臨時教練長、副教練長各一名,暫理教
練長、副教練長之職權,並邀集歷屆伙伴一同舉辦教練活動。
臨時教練長、副教練長之任期至第一次教練長選舉為止,臨時
教練長、副教練長即為教練團之教練,並享有教練之所有權利
、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群之群務組織章程規定辦
理。
[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修訂 ]
----- 人生有夢,築夢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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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2001-11-22 02: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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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加油!希望很快就能看到顧問團跟教練團運作起來,
看著他的長大,.......心情真的很雀躍
..加油囉!............
----- 喪失自我進化的力量,當然逃不過滅絕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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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2001-11-27 03: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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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土豆!
也希望曾經一同參與的伙伴們,屆時也來共襄盛舉。
----- 人生有夢,築夢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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