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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技術學院 羅浮蘭傑群 顧問團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勤益羅浮蘭傑群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團)隸屬於勤益羅浮蘭
傑群(以下簡稱本群),顧問團之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依據本群之群務組織章程規定之。
第二條 本群之群員大會為顧問團之最高指導單位,對顧問團各項會議
決議案,有最後的裁量權。
第三條 顧問團除遵守本群各項規章外,並接受辦理本群群員大會移付
執行之案件。
第四條 顧問團旨在提供本群群員之疑問咨詢,以及對外發揚本群,並
協助推展合乎時宜之群務運作模式。
第二章 成員
第五條 凡持有顧問證,並於有效期間內者,得為顧問團之成員(以下
稱為顧問)。
第六條 顧問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在顧問團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在顧問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三、參加顧問團舉辦之活動、服務之權利。
四、代表顧問團參加活動、服務之權利。
五、有向顧問團提出興革意見之權利。
六、凡參予顧問團屆滿兩年者,即擁有教練團考驗活動之受考
資格。
七、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顧問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章程之各項規定。
二、履行顧問會議之決議及委辦事項。
三、積極參予顧問會議及顧問團各項活動。
四、繳納顧問團團費。
第八條 所有顧問皆須於每學年初辦理回團服務員登記。
第九條 所有勤益羅浮蘭傑群教練團之成員(以下簡稱教練)皆為顧問
團之當然成員,可擔任顧問團除分組組長外之各項職務,並享
有顧問之各項權利、義務,細則如本章程規定之。唯一切活動
和教練團抵觸者,以教練團為主。
第三章 組織運作暨組織人員
第一節 職權
第十條 顧問團之職權如下:
一、積極網羅有心回團服務之畢業伙伴加入,並核發顧問證。
二、穩固顧問團之經濟基礎,協助推展教練團之教練活動。
三、辦理本群群員大會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十一條 顧問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本章程。
二、檢討顧問團分組之運作。
三、擁有顧問長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四、擁有顧問長提名副顧問長人選之同意權。
五、辦理顧問長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十二條 顧問團分組職權如下:
一、辦理各組相關知識之學術研究。
二、辦理顧問長移付執行之案件。
第二節 顧問會議
第十三條 顧問會議為顧問團最高權利機關,每半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由顧問長召集之。
第十四條 顧問長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之顧問請求時,得召集臨時顧
問會議。
第十五條 顧問會議除特別規定者外,均以超過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
開會,與會過半數之決議方得生效。
第十六條 顧問會議由顧問團所有顧問組成,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列席
人員於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無表決權。
第十七條 顧問會議中決議之事項,應提付團長同意後實行。
第三節 顧問長
第十八條 顧問團設置顧問長一人,由顧問互選產生之。
第十九條 顧問長每兩年改選一次,任期至顧問長交接之日止,連選得連
任乙次。
第二十條 顧問長改選暨交接事宜,須於現任顧問長任期屆滿之前,兩週
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顧問長綜理顧問團事務,並負責督導及協助分組之各項工作,
決定顧問團之運作方針,為顧問會議之主席。
第二十二條 顧問長若怠忽職守,或因其他事故不適任時,得經三分之一以
上之顧問連署簽名,經本群之榮譽裁判庭認可後,由副顧問長
召集臨時顧問會議予以罷免或解職。
第二十三條 顧問長缺位時,由副顧問長依顧問會議通過之順位代理之,以
補足所遺任期。
第四節 副顧問長
第二十四條 顧問團設置副顧問長一至二人,由顧問長提名,經顧問會議同
意之。
第二十五條 副顧問長每兩年改選一次,任期至副顧問長交接之日止,連選
得連任乙次。
第二十六條 副顧問長改選暨交接事宜,須於顧問長選出之日起,兩週之內
完成。
第二十七條 副顧問長協助顧問長處理顧問團事務,必要時得代理顧問長主
持顧問會議。
第二十八條 副顧問長缺位時,同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辦理,以補足所遺任期
。
第五節 財務長
第二十九條 顧問團設置財務長一人,由顧問長提名,經顧問會議同意之。
第三十條 財務長每兩年改選一次,任期至財務長交接之日止,連選得連
任,次數不限。
第三十一條 財務長改選暨交接事宜,須於顧問長選出之日起,兩週之內完
成。
第三十二條 財務長協同顧問長及教練長處理顧問團財務,並於顧問會議中
提出財務說明及建議。
第三十三條 財務長缺位時,同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辦理,以補足所遺任期。
第六節 分組
第三十四條 顧問團下設若干分組,分組說明如下:
一、組織推行組:團務整合、概念傳達、共識凝聚、組織章程
落實。
二、文物出版組:編輯群務期刊、各式手冊、童軍相關書籍,
並適時出版。
三、聲光媒體組:以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幻燈片、投
影片、電腦多媒體為主,製作童軍導引、活
動帶、教學帶、創作歌曲。
四、資訊網路組:網站架設及維護、網頁程式設計、應用軟體
開發、資料庫整合。
第三十五條 各組設置組長一人,以自願者優先,無自願者則由顧問中推選
,經顧問長同意後任命之。
第三十六條 各組組長每兩年改選一次,任期至組長交接之日止,連選得連
任,次數不限。
第三十七條 分組組長改選暨交接事宜,須於顧問長選出之日起,兩週之內
完成。
第三十八條 各組負責其份內之實務推展,適時召開小組會議,並經常性充
實內部群體知識及技能。
第三十九條 分組組長缺位時,由顧問長遴選適當人選代理,以補足所遺任
期。
第四章 經費
第四十條 顧問團之經費如下:
一、常年經費:所有顧問皆須於每年辦理回團服務員登記的同
時,一併繳交顧問團團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活動之盈餘。
三、各單位之補助。
四、各屆伙伴及外界之自由捐贈。
五、商務推展之收入。
六、顧問團經費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條 顧問團之經費由財務長保管,須協助教練活動之進行,且定期
公告收支明細。
第五章 組織章程之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之權,屬於顧問會議。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訂之權,屬於顧問會議,應以下列情況為之:
一、顧問會議出席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及顧問會議出席人
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顧問長認為必要,於顧問會議中提出本章程修正案,經顧
問會議出席人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
三、由本群群員大會之決議,擬定本章程修正案,提請顧問會
議討論,經顧問會議出席人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修改之
。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顧問團成立初期,設置臨時顧問長、副顧問長各一名,暫理顧
問長、副顧問長之職權,並邀集畢業伙伴一同參予顧問活動。
臨時顧問長、副顧問長自第一次招收正式顧問之日起,臨時顧
問長、副顧問長即為顧問團之第一屆顧問長、副顧問長,並享
有顧問長、副顧問長之權利、義務。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群之群務組織章程規定辦
理。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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